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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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
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人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