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一条、第六十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及时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和《

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四川禾邦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代勇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礼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