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学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北票市供电分公司、第三人辽宁当凯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化学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化学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高景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