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詹安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安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安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1,785.96元,支付至2014年7月24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798.20元,并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汽车抵押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詹安源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詹安源协议,以名爵牌乘用车(车辆型号NJ7182ZTA4,车架号LNPA7PBD9CG039591)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詹安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60元,减半收取计56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60元,减半收取计569.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征伟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元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