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曾某1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六十六条、

二百六十六条、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三款、第七十二条、第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六

第七十三条、

十四条以及《最

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曾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林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曾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五、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成人民陪审员  段腊春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区倩慧戴凡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