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刘少青审判员 周荣鑫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