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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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凤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