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
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朱跃林审���员孙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