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涛与袁敏、胡正堂、广州贝奇饮料有限公司、成都畅行吉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陈华、周建春等十六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共同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各承���50%。由于此二辆车均购买了

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共同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各承���50%。由于此二辆车均购买了保险,被告大地财保南充公司、人寿北京公司、人保四川国际部应在保险限额及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川A××X5M车先在被告人寿北京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人寿北京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而被告人保四川国际部只在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内承担赔付责任。而黄攀作为川A××X5M车的实际所有人,其将车交由黎小莉驾驶,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敏、陈华、原告孙海涛在驾驶车辆时在下雨天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中袁敏责任最大,应承担40%的责任,陈华和孙海涛各承担30%的责任。事故发生时是被告袁敏搭载陈亮及被告胡正堂去办理贝奇公司事务,故贝奇公司应对袁敏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川A4XX**小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胡正堂,胡正堂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周建春作为陈华所驾驶渝BCXX**车的实际所有人,陈华是其雇员,其自愿承担陈华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赔偿责任,对此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重庆渝瑞公司为渝BCXX**车的挂靠公司,在本案中应当对周建春的赔付承担连带责任。而上述发生事故的车辆均购买了保险,被告华安四川分公司、渤海财保重庆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及对应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成都分公司是原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其与原告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黎小莉、袁勇所应承担的次要责任与袁敏、孙海涛、陈华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比例为3:7。被告渤海财保重庆分公司认为渝BCXX**车系改装车,其在商业险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的抗辩意见,因没有提交充���的证据佐证,亦无交警队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五条、

五条、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

八条、第四十九

第四十九条、

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款、第六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

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2000元;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4336.5元;三、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6071.1元,合计8071.1元;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4336.5元,合计6336.5元;六、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孙海涛修车费8094.8元,合计10094.8元;七、原告孙海涛的修车费6071.1元,由孙海涛自行负担;八、驳回原告孙海涛对其它被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支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孙海涛承担7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孙海涛承担76元;被告广州贝奇饮料有限公司承担101元;由被告周建春承担76元;由被告黎小莉承担54元;由被告袁勇负担54元(此款已由原告孙海涛垫付,被告广州贝奇饮料有限公司、被告周建春、被告黎小莉、被告袁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孙海涛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雯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