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佃兵与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6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

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

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条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大西街·公园的商品房还在验收当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入住手续的条件尚不具备,待符合交付条件后被告应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因此被告应于上述房屋交付后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第六十条、

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

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

第五条、

)项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整体验收后立即将位于大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整体验收后立即将位于大同市新开北路XX号XXXX小区X楼X单元XXXX号房屋交付原告许佃兵并协助原告许佃兵办理入住手续;二、被告大同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房屋交付后九十日内协助原告许佃兵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729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春娟人民陪审员  张文哲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