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与敖汉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5元。审判长孙惠审判员韩志楠人民陪审员陈宏伟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