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兴旺与梁才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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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

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罗兴旺负担。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