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雷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常熟市海虞镇华恒服装整烫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四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包雷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20356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包雷英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包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包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常熟市海虞镇华恒服装整烫厂负担(原告包雷英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常熟市海虞镇华恒服装整烫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常熟市海虞镇华恒服装整烫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包雷英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亚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