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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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原告刘某某承担2430元。审 判 长 杨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渊博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宏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