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德与朱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德撤回对被告朱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德撤回对被告朱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长  林有强审判员  李新博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