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德与朱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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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德撤回对被告朱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德撤回对被告朱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长 林有强审判员 李新博审判员 兆瑞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