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成武借款本金450000.
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海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成武借款本金4500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照本金450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7.00元(已减半收取),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单海洲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杜成武主张其与上诉人单海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了单海洲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单海洲对欠款事实并无异议,只是以借款45万元中有5万元为逾期未还款的利息为由,主张存在”利滚利”的情形,但因单海洲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愿意以45万元为本金给付利息,且双方约定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故一审法院判决单海洲以45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故单海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单海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
第一百六十九条、
条、第一百七十条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单海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晓梅审判员云峰审判员刘立岩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宋晓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