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迎驾酒行经营管理公
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爱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迎驾酒行经营管理公司合肥分公司货款人民币9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85元由被告王爱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瑜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利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