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全与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23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情况。行政回复中认定只对被投诉人进行

23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情况。行政回复中认定只对被投诉人进行程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市司法局答辩称,渝中区司法局所作《关于陈正全投诉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回复》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鉴定人童文祥、赵一鸣所提供的从业资格与资质证书以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鉴定人童文祥、赵一鸣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质。渝中区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只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无法对关于“天南星、半夏、细辛、商路、吴茱萸用药超量是否系致陆小凤死亡的直接原因”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评判和干预。申请人称未按照规定进行司法鉴定的委托不是事实。本院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渝中区司法局提供的童文祥、赵一鸣的执业证书以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证据显示,鉴定人童文祥、赵一鸣均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质,二人的执业类别为:“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据此可以认定鉴定人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质。申请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结论不服,认为该鉴定意见影响司法判决。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

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应予以受理的情��。申

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应予以受理的情��。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重新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故被申请人渝中区司法局的行政回复内容正确。被申请人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渝中区司法局的行政回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陈正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

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正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彦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正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彦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 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