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中源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奥龙纸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中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县中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曹县中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赵 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