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常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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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常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常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庆武审 判 员 倪红霞人民陪审员 刘振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岩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