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常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常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常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庆武审 判 员  倪红霞人民陪审员  刘振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岩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