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2)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
08条(2)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