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百一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十六条、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昆向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昆向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房租31113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以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租金10371元按月利率2%算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张昆负担4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