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百一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一十六条、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昆向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昆向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房租31113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以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租金10371元按月利率2%算至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元,被告张昆负担4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