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辉与魏拴锁、杨淑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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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五十一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