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辉与魏拴锁、杨淑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五十一条、

五十一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会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