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水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免
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水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静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