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水清与杨炳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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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水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免

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水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静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