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
零五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镇平、温家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红军借款50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镇平、温家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红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郑红军律师费损失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汪镇平、温家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冬琴书 记 员 陈之农?PAGE??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