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
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杨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