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建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范富云犯盗伐林木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645号执行案件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6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