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荣与被告刘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计收731.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计收731.5元,由原告张国荣负担。审 判 长  高花银审 判 员  刘丑小人民陪审员  刘小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丽琴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