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毅、巫佛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2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君强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杨家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