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广梅与曹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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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广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广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广梅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