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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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宋廷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