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宋廷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