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与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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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30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令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延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