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吉什以呷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什以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什以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