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庭杰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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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庭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庭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加列审判员 姚新平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