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庭杰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庭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庭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加列审判员  姚新平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