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尧与陈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0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丰应返还原告陈鑫尧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丰应返还原告陈鑫尧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陈立丰应支付原告陈鑫尧代理费2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计806.50元,由被告陈立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梦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

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