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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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磊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2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磊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