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磊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2

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磊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小军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