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昊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17)京01民初394号原告吴登全诉被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谷昊诉被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谷昊诉被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7)京01民初394号原告吴登全诉被告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 判 长 张家华审 判 员 刘 慧审 判 员 邵 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邹 斐法官助理 耿 瑗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