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德江与安康市兴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