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时明生审判员  马 琳审判员  周长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张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