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龙江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桥支行1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龙江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桥支行10007242986310000000016存款68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7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