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文俊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

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第二

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

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第三十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

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雁塔食药局于2017年3月22日接到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的原告投诉后,应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反馈办理结果。而本案被告雁塔食药局致原告起诉之日并未向原告告知办理结果,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原告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丁文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翟汉卿审 判 员  王玲莉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