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2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月喜与被执行人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月喜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亮归还原告张月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支付原告张月喜借款利息4534元(80000元本金从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被告曹亮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亮于2017年9月7日将执行款66246元(含执行费74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月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0元已由被执行人曹亮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