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楼与黄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启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宗楼偿还借

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启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宗楼偿还借款本金43100元并按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18600元的借款从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12500元的借款从2016年7月31日起开始计算,12000元的借款从2016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黄启雄负担。如不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黄启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嘉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