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本学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

第六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本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十七条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本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杜凌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