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条、
二百一十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
第三十九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义彬借款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义彬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熊大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南京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