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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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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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申某要求与被告仲某离婚,本院准许。二、婚生子仲孝研随被告仲某共同

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申某要求与被告仲某离婚,本院准许。二、婚生子仲孝研随被告仲某共同生活,原告申某自2017年10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仲孝研独立生活时止。在此期间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告申某与被告仲某各半负担。三、原告申某一次性补偿被告仲某人民币3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此款可汇至本院账户转交原告(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74)。如义务人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判员  曹震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希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