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与宋长志、张书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4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9月24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长志、张书碧、陕西翔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长志、张书碧、陕西翔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061.18元、利息及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长志、张书碧、陕西翔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长志、张书碧、陕西翔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宋长志名下有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A×××××,霸道2694CC越野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A×××××。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南区分所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本案为缺席审判,审判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法律文书为公告或邮寄送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长志、张书碧、陕西翔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宋长志、张书碧、陕西翔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20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未受偿债权201061.18元、利息及迟延利息。现在我的意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虽然有车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银行也对此认可,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为缺席审判,也找不见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1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