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内容
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8889.00元,由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