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内容

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8889.00元,由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北台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