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本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宋仁术欠款105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本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宋仁术欠款10500元整。二、驳回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高本银承担。本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高本银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 昕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谋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