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星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楚 悦 来自:www.macrodatas.cn